2007年1月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油画《重庆大轰炸》著作权官司分出输赢
吴晶

  据新华社  由同名油画《重庆大轰炸》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近日法院终审宣判:被上诉人、著名画家陈可之胜诉。至此,中国首例美术作品画稿著作权纠纷尘埃落定。
  此案涉及的上诉人高小华和被上诉人陈可之均是中国知名画家。3年前,高小华与陈可之共同竞标创作重庆·中国三峡博物馆陈列的油画《重庆大轰炸》,最终陈可之入选。高小华诉陈可之抄袭其创作手法。近三年的诉讼历经重庆市中、高两级法院的审理,均驳回了上诉人高小华的诉求。
  由于此案是中国为数不多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诉讼,因而引起法学界的普遍关注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明德说,文字作品的剽窃和抄袭很容易鉴别,但美术作品不一样——著作权法不保护客观历史事实。两幅《重庆大轰炸》中,朝天门、嘉陵江等本来就有的地理表象,是客观存在,当然允许任何人对其进行艺术创作。而且,美术创作中运用的色彩、笔法是创作的必需,“不能认为第一个人采用过其他人就不能使用这种方法了”。
 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强调,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原创性,即作者在作品中的独立创作;保护的是“笔下之竹”,而不是“胸中之竹”。